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名称、性质、地址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院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本院由北大方正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出资额为500万元。
第四条 本院的性质是民办非经营性高等(职业)学院。本单位的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五条 本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东方大学城。
第七条 本院内设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办学责任由本院法人承担。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第八条 本院办学宗旨: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为实现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目标,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发展,严格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规律,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高等职业技术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九条 本院办学规模:到2015年,开设的专业达到22个,在校生人数预计达到6000人。
第十条 本院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 本院办学形式与学制: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3年,辅以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全日制高职高专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和“三校”毕业生。
第三章 决策体制
第十二条 本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本院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院长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产生方法是: 由举办者北大方正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院长、院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
第十三条 本院首届董事会产生以后的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与规则:
1.举办者委派;
2.选举。
第十四条 本院董事会的董事长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五条 本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学院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拥有学院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成员任职条件是: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
2)有较高的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学院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和相关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2.按照学院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文件;
3.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4.负责保管学院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5.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风险提示建议;
6.完成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长、院长在职权范围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一般事项,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应当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5.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或邮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院长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院长;
3.根据董事长或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4.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5.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6.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7.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9.决定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内部审计;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对董事会负责。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学院设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副院长任期3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院长、副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符合《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7.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本院成立学院院长办公会,在院长主持下定期召开有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院院长办公会,就院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由院长做出决定。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学院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由上级主管党组织任命或由本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学院重大决策,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院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坚持会计与出纳分开的原则,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院日常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捐赠、利息、学费等。
第三十七条 本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和退还学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对该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出资人欲取得合理回报的,由董事会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 本院有决定出资人回报比例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办学水平和教育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与办学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本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不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财产。
第四十三条 本院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审计监督。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院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院聘任的教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本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首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院依法保障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九章 党团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院设立党组织,参与并决策学院的发展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
用。
第五十二条 本院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以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章程需修订
1.涉及本院登记事项变更的内容的;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3.其他学院发展需要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院修改章程,有董事会法定成员人数签字的会议纪要,审议后,盖骑缝章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院有效章程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
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若变更校名、层次、类别,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终止:
1.根据学院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九条 本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本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一条 终止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理法人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北大方正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教育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